氣瓶公稱壓力的特殊規定
發布時間:2025-04-11 09:35:37
盛裝高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在規定充裝系數下,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于所充裝氣體在60℃時的*高溫升壓力且不得小于10Mpa;盛裝低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公稱工作壓力不得小于充裝氣體60℃時的飽和蒸氣壓且不得小于1Mpa;盛裝劇毒低壓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的選取一般要參考TSGR0006-2014附件C。 低壓液化氣體60℃時附件C或者相應氣體標準沒有規定時,可按照氣體制造單位或者供應單位所提供的并且經正式確認的相關數據。 盛裝低溫液化氣體的氣瓶,其公稱工作壓力按工藝要求確定,但應當大于或等于0.2Mpa,且小于或者等于3.5Mpa。 對于低壓液化氣體的混合氣體,應當根據詳情氣體標準確定混合氣體在60℃的飽和蒸氣壓;對于消防滅火器系統的壓縮氣體與低壓液化氣體組成的混合氣體,公稱工作壓力應當不小于相關標準在相應溫度下的*大工作壓力。 盛裝氟和二氟化氧的氣瓶,公稱工作壓力應當不小于1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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